菜市场“手机大盗”获刑六个月

编辑: 黄元明 安徽网 2020-11-19 17:08

安徽网滁州消息 11月18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2020年5月23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到琅琊区某菜场,在菜场后门位置将被害人张某某放置在电动车前置储物格内的一部华为手机盗走。

7月16日,被告人张某在某菜场卖菜摊位附近,将被害人沈某某放置在电动车挡风被内的一部VIVO手机盗走。次日,张某将被害人尹某某放置在电动车手提袋内的一部OPPO手机盗走。经滁州市物价局直属分局认证中心认定,张某窃得的上述三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3570元。

7月17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已将尹某某的被盗手机予以归还。法院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张慧文 沈泽晨

返回顶部